(2017)鄂0105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华润湖北医药有限公司、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润湖北医药有限公司,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梁荣强,饶应军,武汉奥福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97号申请人:华润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经济发展区龙阳大道特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14675659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区沌口工业园11号4号厂房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303359758Y。法定代表人:梁荣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梁荣强,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饶应军,男,汉族,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应城市,被申请人:武汉奥福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蔡甸经济开发区沌口工业园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58178902C。法定代表人:黄建军。申请人华润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梁荣强、被申请人饶应军及被申请人武汉奥福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担保人华润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权证号:鄂(×××)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号)的土地和厂房中的1#厂房(总层数6层,建筑面积4739.59平方米,占地面积807.61平方米)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润湖北医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荣军卓越医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梁荣强、被申请人饶应军和被申请人武汉奥福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共计40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财产:华润湖北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MA地块(权证号:鄂(×××)武汉市经开不动产权第×××号)的土地和厂房中的1#厂房(总层数6层,建筑面积4739.59平方米,占地面积807.61平方米),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子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