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1执恢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新节、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节,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1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王新节。被执行人: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王新节与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721执恢10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民审判员  姜全玉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战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