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财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祉邑、武汉三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祉邑,武汉三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余谦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财保475号申请人刘祉邑,男,汉族,1980年4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武汉三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营口路综合楼1层33室。法定代表人易娟,总经理。被申请人余谦益,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申请人刘祉邑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三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余谦益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祉邑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辉煌公寓3栋3单元5层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祉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三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余谦益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刘祉邑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辉煌公寓3栋3单元5层2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龚奉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