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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燕与被执行人丛学良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燕,丛学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黄燕。被执行人:丛学良。申请执行人黄燕与被执行人丛学良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依照本院(2017)辽0203民初1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7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至被告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8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丛学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法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 胜审 判 员  庞绍辉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