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彭振山、李文海、华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彭振山,李文海,华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1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地址前郭县。被执行人:彭振山,男,1957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执行人:李文海,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被执行人:华淑军,男,1964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振山、李文海、华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吉072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伟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关 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