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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侯岩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岩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099号罪犯侯岩,男,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辉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3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通中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侯岩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6年12月20日因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原判认定,2014年1月8日晚22时20分许,侯岩伙同他人在辉南县镇林苑A区车库处对田万军实施抢劫,抢走貂绒外套一件,金项链一条、三星手机一部、现金5000元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5769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三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3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17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侯岩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5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