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王满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满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1012号申请人王满义,男。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大道*号。原告王满义与被告冯亚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994号调解书。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49500元整;现申请人王满义申请被执行人执行49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经本院督促执行,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民初99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领会代理审判员 刘林刚代理审判员 王亚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