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荣兰、孙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兰,孙权,张玉河,天津市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陈荣兰,女,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被执行人孙权,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张玉河,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国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民终30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权、张玉河、天津市佰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权、张玉河、天津市佰豪酒店管理有���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赫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