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925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告黄进、张美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进,张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郝荣华,系该社理事长。住址弥渡县弥城镇。委托代理人:邬仕月,云南群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黄进,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弥渡县苴力镇。被申请执行人:张美芹,女,1977年6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黄进之妻。关于原告弥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告黄进、张美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未果,现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进、张美芹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华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