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5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秀梅与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铭源分公司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秀梅,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铭源分公司,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旗铭源项目部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5民初1604号原告:吕秀梅,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被告: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法定代表人:侯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铭源分公司,住所地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负责人:杨利生,该公司经理。被告: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旗铭源项目部,住所地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铭源小区。负责人:何长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秀梅与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巴尔虎旗宏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铭源分公司、呼伦贝尔市春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旗铭源项目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吕秀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全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