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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5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明、李宝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李宝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5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李宝亮,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宝亮名下所有的鲁E×××××号马自达牌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