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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9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廖建平与重庆市心家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平,张发辉,重庆市心家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9622号原告:廖建平,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发辉,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重庆市心家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街道办事处葡萄街155号1幢1单元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0548081799。原告廖建平与被告张发辉、重庆心家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廖建平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建平撤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建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建平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黄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