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有军与郝建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军,郝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958号申请执行人:陈有军,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郝建强,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陈有军与郝建强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执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建强在金融机构存款14087.5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军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