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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9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有军与郝建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军,郝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958号申请执行人:陈有军,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郝建强,男,198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陈有军与郝建强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07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为执结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郝建强在金融机构存款14087.5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正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军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