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22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骆名重、肖银川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终结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骆名重,肖银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22执889号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骆名重,男。被执行人肖银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骆名重、肖银川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22执8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永钢人民陪审员  石 良人民陪审员  柯愈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乐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