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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长龙付鑫韩立礼白山育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龙,白山育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韩立礼,付鑫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277号原告:周长龙,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系白山育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人,住白山市江源区昌泰小区15号楼。被告:白山育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利民村。法定代表人:韩立礼,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韩立礼,男,50岁,汉族,系白山育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住白山市浑江大街喜丰花园4栋。被告:付鑫,男,56岁,汉族,系白山育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现住白山市浑江大街嘉合小区B座2单元。周长龙与白山育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韩立礼、付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周长龙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周长龙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一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