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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乃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乃团,刘香花,刘明涛,李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556号申请人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温小利,董事长。被申请人牟乃团,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刘香花,女,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刘明涛,男,汉族,住胶州市。被申请人李蓉,女,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牟乃团、刘香花、刘明涛、李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牟乃团、刘香花、刘明涛、李蓉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澳门路新城市花园小区网点楼459号的网点一处(胶自变字第号)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7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牟乃团、刘香花、刘明涛、李蓉所有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二、查封担保人青岛胶州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胶州市澳门路新城市花园小区网点楼459号的网点一处(胶自变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