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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XX劝、张云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劝,张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577号申请人XX劝,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现常住地新都区斑竹园镇毗河路98号3栋5单元2楼1号。被执行人张云飞,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受理申请人XX劝诉被执行人张云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XX劝于2017年10月25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张云飞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云飞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新风路189号3栋1单元15楼5号房屋一套(权××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洪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雯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