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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41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红亮与刘吉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亮,刘吉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4142号原告李红亮,男,1988年9月3日出生,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刘吉焕,男,现年60岁,庆阳市西峰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亮与被告刘吉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刘吉焕支付原告欠款1980元,支付利息。但原告提交的欠条系案外人王宏德书写,但原告未起诉案外人王宏德,且该欠条中显示债权人为贺宏亮,并非本案原告李红亮。本院认为,原、被告主体均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起诉,另案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红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付原告李红亮5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延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