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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银燕、孙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银燕,孙凤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2365号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6887241-5。法定代表人:张宏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晶,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欢,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银燕,女,197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孙凤军,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标,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燕、孙凤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银燕、孙凤军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