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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45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蒙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红霞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蒙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赵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451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西规划民族街南。法定代表人白改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红霞,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东胜区人,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欣花园。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欣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赵红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02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博审判员  代庆审判员  孙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