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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11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铭信典当有限公司与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李景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铭信典当有限公司,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李景胜,徐梅,易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1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铭信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8号重庆国际商会大厦6楼620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3132-5。法定代表人:雷崟樱,该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赤坎镇红溪路113号6幢,组织机构代码78487706-1。法定代表人:李景胜,该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景胜,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徐梅,女,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七二一矿水冶厂区。被执行人:易海波,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铭信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李景胜、徐梅、易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且违反财产申报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还限制了李景胜、徐梅、易海波出入境。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下称开平法院)作为首轮查封法院处置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开平市赤坎镇红溪路113号的���十七套房屋,并制作了《执行款分配通知书》,分配方案为:“一、地上建筑的成交款9168968元,扣除评估费、申请执行费后,余款9079790元支付给重庆市铭信典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二、土地使用权的成交款8636167元,扣除评估费、应退诉讼费、申请执行人,余款8246335元,按查封顺序分别支付开平赤坎镇政府、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重庆市铭信典当有限公司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对开平法院分配方案的第一条没有异议,经我院去函,开平法院已经将此款9079790元付至我院,扣除执行费用后,支付申请执行人9006991.05元。对于分配方案的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有异议,已向开平法院提出,该院正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查找,目前被执行人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李景胜、徐梅、易海波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通过参与执行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9006991.05元。目前被执行人开平市胜标卫浴实业有限公司、李景胜、徐梅、易海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徐 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益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