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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民初6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王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王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6116号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慈凤西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7719273817。法定代表人:谢玲琦。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平,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夏,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路易金狐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正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 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