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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1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刘建与胡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胡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3443号原告:刘建,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被告:胡智斌,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刘建与被告胡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而失败,又无其他能直接送达的方式,致使无法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舒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