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刘建与胡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胡智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3443号原告:刘建,男,198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昌县。被告:胡智斌,男,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原告刘建与被告胡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邮寄送达诉讼文书给被告而失败,又无其他能直接送达的方式,致使无法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舒泉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