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辖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嘉陵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嘉陵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嘉陵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西虢村西逯开发区93号。法定代表人:张本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国强,河南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10号企图时代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徐福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河南嘉陵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3民初1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将该案移送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河南嘉陵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对外参加诉讼活动,其总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住所地在重庆市××山区,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双方于2012年9月20日签订的河南嘉陵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新区一期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第三十七条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请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无效,并约定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工程所在地在孟州市,合同履行地也在孟州市,因此,孟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永胜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董艳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靳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