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袁六兰与严金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六兰,严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袁六兰,女,1967年11月14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严金生,男,1965年7月16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98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申请执行书,被执行人严金生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0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金生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50元,或查封、扣划、提取其相应收入或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茜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