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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19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冉琴与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琴,周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3民初19877号原告:冉琴,女,土家族,1983年8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周浩,男,汉族,1978年1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冉琴与被告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琴、被告周浩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现金30000元,并写借条,承诺2个月内还清,后被告于2016年11月-2016年12月归还5000元,剩余本金并未按时归还。原告多次给被告电话联系,被告均拒接电话,并设置黑名单。半年后电话打通,被告承诺每月归还500元,但也未履行。后经原告催还,被告称没有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被告周浩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为原告态度恶劣,我就没理他了。我愿意每个月偿还,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周浩向冉琴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冉琴现金叁万元整(30000元)。周浩该借条上签名。同日,冉琴向周浩转帐30000元。嗣后,周浩分五次向冉琴共计偿还了5000元,分别为2016年11月19日偿还1000元、2016年11月26日偿还2000元、2016年12月2日偿还1000元、2016年12月22日偿还500元、2017年1月16日偿还500元。因周浩未及时向冉琴偿还借款,2017年8月11日,冉琴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本案。上述事实,有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支付宝账单截图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向其借款30000元,并举示了借条、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单、支付宝账单截图等证据证明其说法,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按约履行其还款的义务。现原、被告双方均确认被告已偿还5000元,尚差欠25000元未还,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偿还,但应给予一定的合理期,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开庭审理,已给予了被告足够的合理期,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2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浩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冉琴借款2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周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