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16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永义因与被上诉人贺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义,贺志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1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永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志春。上诉人周永义因与被上诉人贺志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7)湘0422民初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17年9月25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永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易积庆审判员 彭清明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