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恢2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伍伟才与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伟才,周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恢215号申请执行人:伍伟才,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周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申请执行人伍伟才申请执行周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02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周成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恢复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登记在上述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房产。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存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将周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恢2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建军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王新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