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志军申请株洲和泰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军,株洲和泰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866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军,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株洲和泰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荷塘区大丰湖田湾组。法定代表人蒋树清。申请执行人黄志军与被执行人株洲和泰工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志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黄志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辉审 判 员 韩涛代理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