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陆远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远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7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远全,男,1997年6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善县,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暂住江阴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远全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苏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远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陆远全伙同陈某府(另案处理)、孔某(在逃),驾车至丹阳市司徒镇、皇塘镇、常州市金坛区在建小区工地盗窃各种型号电缆线6起。折合计价值人民币45335元。被告人陆远全于2017年6月15日在江苏省江阴市东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陆远全伙同孔某经踩点,采用夹力钳剪剪断电缆线、美工刀剥皮等手段窃得金坛区恒联国际玉山花园小区工地电缆线48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360元。2.2017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陆远全伙同孔某、陈某府经踩点,采用夹力钳剪剪断电缆线、美工刀剥皮等手段窃得丹阳市司某镇风雅尚都小区工地电缆线90米,后销赃给汪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950元。3.2017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陆远全伙同孔某、陈某府踩点,采用夹力钳剪剪断电缆线、美工刀剥皮等手段窃得金坛区金坛区凯尔尚郡小区工地电缆线50米,后销赃给李某(另案处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50元。4.2017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陆远全伙同孔某、陈某府经踩点,采用夹力钳剪剪断电缆线、美工刀剥皮等手段窃得金坛区尧塘镇玉兰园小区工地电缆线50米。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50元。5.2017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陆远全伙同孔某、陈某府经踩点,采用夹力钳剪剪断电缆线、美工刀剥皮等手段窃得金坛区尧塘镇金海棠小区工地电缆线25米,后销赃给许某、刘某2(另案处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25元。6.2017年3月26日凌晨,被告人陆远全伙同孔某、陈某府经踩点,采用夹力钳剪剪断电缆线、美工刀剥皮等手段窃得丹阳市皇塘镇聚福苑小区工地电缆线70米,后销赃给许某、刘某2(另案处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00元。被告人陆远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陆远全在庭审中亦供述无异议,并有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证人汪某、李某、许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陆某、庄某、方某、杨某、张某、刘某1的陈述;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认定结论书,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电缆线产品说明书及合格证、《工业产品购销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足认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陆远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远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害,本院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陆远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陆远全退出赃款人民币45335元,发还给被害人陆某3360元、庄某13950元、方某6750元、杨某3050元、张某3525元、刘某14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颜连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永红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