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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户金榜与户社功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金榜,户社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332号原告:户金榜,男,193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利景,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户会通,男,汉族,现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户社功,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宜阳县。原告户金榜诉被告户社功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户金榜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户金榜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金榜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户金榜负担。审判员  陈向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逸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