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3执1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刘孝友、陈兴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孝友,陈兴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孝友,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陈兴发,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孝友与被执行人陈兴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兴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无法实际查扣;经邮寄送达、到户籍登记地查找等方式,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在短期内无法顺利执结。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找到被执行人,案件执行期限已超过三个月,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国量)审 判 员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建 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