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德清与李杉关于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清,李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535号原告李德清,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李杉,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李德清与李杉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2.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绍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则雪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