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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李德清与李杉关于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清,李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535号原告李德清,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被告李杉,男,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在审理李德清与李杉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清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2.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郭绍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则雪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