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5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5929郭锦华与钱小冬、沙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锦华,钱小冬,沙红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5929号原告:郭锦华,男,196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特别授权),如皋市白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钱小冬,男,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沙红芳,女,1974年5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郭锦华与被告钱小冬、沙红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锦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金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钱小冬、沙红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锦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借款48万元,从2015年5月13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开始,被告钱小冬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5年5月13日经原被告结账,被告立据欠条、承诺书,共欠原告48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沙红芳与被告钱小冬系夫妻关系。被告钱小冬、沙红芳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结婚申请书、欠条一份、承诺书一份。被告钱小冬、沙红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在依法审查原告所举证据后,认定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被告钱小冬向原告借款,2015年5月13日,经原告与被告钱小冬结算后,被告钱小冬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书各一份,欠条载明:“今欠郭锦华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正(480000)用于工程周转今欠人:钱小冬2015年5月13日”,承诺书载明:“今由钱小冬借郭锦华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正,用于锦盛置业工程周转,近期不能还清此款,本人承诺首付工程时由甲方扣除该项目的工程款,付给郭锦华或由甲方以房抵款,或直接将房抵给郭锦华特此说明身份证号承诺人钱小冬2015.5.13日”。后被告钱小冬未偿还该款项。审理中,原告陈述:承诺书中甲方是锦盛豪庭置业公司。钱小冬和锦盛豪庭置业公司工程款没有结算…承诺书中甲方以房抵款,没有实际操作,我们没有拿到房子。2017年5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被告钱小冬与被告沙红芳于1998年7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审理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告沙红芳诉钱小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登记立案,2015年7月8日,本院作出(2015)皋石民初字第0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沙红芳与钱小冬离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主张被告钱小冬向其借款48万元,该事实有欠条、承诺书予以佐证,欠条、承诺书载明的借款事实清楚,可以认定。被告钱小冬应当及时归还原告借款,因被告未偿还,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48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沙红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小冬、沙红芳在本院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后未答辩、亦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出庭原告的陈述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小冬、沙红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锦华借款480000元。被告钱小冬、沙红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钱小冬、沙红芳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钱小冬、沙红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郭锦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账号:46×××65)。审 判 长 曹小龙代理审判员 李来忠人民陪审员 顾才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宇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