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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林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3民初1186号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金龙,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林深,住所地本市桃山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七台河市美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郎 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