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方高成与淳安千岛湖盈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千岛湖盈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方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千岛湖盈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千岛湖镇明珠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MA27WL3P2。法定代表人张晓滨。被执行人方高成,男,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淳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6月25日杭州淳安法院(2017)浙0127民初2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高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骊威牌小型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方高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骊威牌小型汽车。二、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海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惇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