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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伍爱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波平,吴志平,伍爱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聂波平,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吴志平,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现住。被告:伍爱兰,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现住。申请执行人聂波平与被执行人吴志平、伍爱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峡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3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志平、伍爱兰支付28.05207万元。本院已立案执行,现尚余28.05207万元未执行到位。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查,被执行人吴志平、伍爱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