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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刘素玉、张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素玉,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2财保158号申请人:刘素玉,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申请人:张利,男,197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人刘素玉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张利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素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利名下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刘素玉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