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建路、刘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路,刘衍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748号申请人:王建路,男,住荣成市。被申请人:刘衍光,男,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王建路与被申请人刘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衍光的财产依法查封。申请人王建路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衍光在荣成市科林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15万元。冻结期间对上述债权不得支取、转让。二、冻结期间二年,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