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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建路、刘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路,刘衍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748号申请人:王建路,男,住荣成市。被申请人:刘衍光,男,住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王建路与被申请人刘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建路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衍光的财产依法查封。申请人王建路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建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衍光在荣成市科林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的债权15万元。冻结期间对上述债权不得支取、转让。二、冻结期间二年,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