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胜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胜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2839号原告:武胜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杰宇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77297282X0。法定代表人:曹甲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坤,男,生于1971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凡,男,生于1954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被告:刘斌,男,生于1969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原告武胜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胜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胜众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建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