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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忠寿、徐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寿,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968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寿,男,1976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俊,男,1969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申请执行人陈忠寿与被执行人徐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赣1102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徐俊于该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忠寿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30元。因被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陈忠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林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