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杜文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437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杜文富,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2017年5月1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何涛涛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418号公诉机关指控事实1、2017年4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杜文富在其位于成都市温江区金马镇兴元10组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吕某、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7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杜文富在上述地点容留王某、袁某、田某某、高某某、张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尔后,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民警接报赶至现场挡获被告人杜文富和吸毒人员王某、袁某、田某某、高某某、张某,当场查获利用塑料瓶改制的吸毒工具2个。经鉴定,在上述吸毒工具内液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辩护人:无辩解(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文富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杜文富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文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杜文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3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本院,到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塑料瓶2个予以没收。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石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露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