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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庆县聚鑫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丹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庆县聚鑫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丹红,冷荣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9民初2049号原告: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经济开发区第一工业园区干道北侧。法定代表人:刘丹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风,贵州商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庆县聚鑫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法定代表人:邱登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康松,贵州文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丹红,男,生于1964年6月1日,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现住凯里市经济开发区。被告:冷荣,女,生于1982年11月30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现住凯里市经济开发区。原告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庆县聚鑫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丹红、冷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25日,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贵州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赖居明人民陪审员  杨再付人民陪审员  陆永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成雪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