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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有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有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104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有生,男,1963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有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有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有生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三轮车,沿武陟县城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沁河大堤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有生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47.5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有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照片、查获经过、李有生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有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有生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有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有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原继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