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执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银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李银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7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负责人:张向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银钢,男,汉族,无业,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银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执行人李银钢无银行存款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亦提供不出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李银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