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凤翔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风山,总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工业园区云海路6号。法定代表人:谢新忠,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河津市绿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江阴市海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柴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