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民申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永红与被申请人徐虎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永红,徐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永红,男,汉族,1964年11月20日出生,个体经营者,现住甘肃省嘉峪关市建设街区**号楼*单元***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虎,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自由职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街区**号楼*单元*号。再审申请人李永红因与被申请人徐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2民终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永红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未能准确认定协议书的事实及性质,适用法律错误;2、二审法院就被上诉人扶养费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之规定,申请再审。徐虎提交书面意见认为:1、二审法院对协议书的性质认定准确;2、被申请人受伤后光感基本消失,已经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综上,请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而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因此,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它是基于侵权行为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而就人身损害赔偿签订的民事合同。对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现行法律对赔偿项目和标准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并赋予赔偿权利人全面充分得到赔偿的权利。所以,在赔偿权利人明确知道自己应享有的各个赔偿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涉案协议签订为被申请人受伤次日,其刚开始进行治疗,对于损害程度及伤残等级尚不能确定,不能知晓自己应获得的全部赔偿项目和标准,因此涉案协议书第四条“乙方付清上述赔偿款后,甲方保证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提出任何形式的索赔,双方之间一次性了结此事,甲方自愿承担所有隐形风险,再无任何争议。”关于徐虎不再以任何形式向李永红索赔的条款无效。被申请人徐虎在治疗结束后,根据伤残鉴定结论,再行主张自己的其余损失,并无不当。此外,因涉案事故造成被申请人七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法定赔偿项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亦无不当。综上,李永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永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利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智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