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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方跃俊、方凤兰申请执行武定普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某某1,方某某2,武定普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268号申请人方某某1,男,1966年4月13日生,傈僳族,住云南省武定县。申请人方某某2,女,1965年8月12日生,傈僳族,住云南省武定县。被执行人武定普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普某某,职务经理。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南街龙王井*号。本院执行的方某某1、方某某2申请执行武定普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云2329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方某某1、方某某2于2017年8月30日向武定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全案标的已执行完毕并兑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268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永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戍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