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春荣与李天功、濮阳市卓越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荣,李天功,濮阳市卓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787号原告李春荣,女,1963年1月出生,汉族,住西华县。被告李天功,男,198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濮阳市卓越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运振。地址濮阳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濮阳市胜利路西段。原告李春荣诉被告李天功、濮阳市卓越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李春荣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春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春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春荣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张雁凌人民陪审员 华江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