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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王军、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杨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5742号申请人:王军,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申请人:杨帆,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申请人王军与被申请人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帆杨帆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沿江大道8号龙世家小区1幢D座23层3号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王军以其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帆名下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沿江大道8号龙世家小区1幢D座23层3号房屋一套,房权证号码:樊城区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制 更多数据: